关于网站备案说明

浏览: 时间:2016-08-03 10:45:26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工信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对于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ICP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或关闭。因未备案或备案失败而引起的网站关闭或其他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负。我司将依据国家法规随时检查备案情况,对未备案或备案失败的网站予以关闭,备案成功后再给予开通。  

由于工信部备案系统自2010年6月19日18时至2010年7月25日24时进行升级,升级后的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实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各通信管理局、接入服务企业三级备案管理服务模式,在原网站备案管理系统服务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通信管理局级和接入服务企业级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网站主办者仅需向接入服务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因此客户网站备案及网站备案信息修改需联系我司进行操作。我司提供的备案服务是一项免费增值服务项目,但仅限于主办“非经营性”且“无须进行前置审批”网站的客户,对于“经营性”网站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网站客户,我司免费提供政策、流程等咨询,但不参与客户的审批流程,审批文件下发后,需将审批文件交由我司进行网站备案工作。

相关链接:
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信息:http://www.miitbeian.gov.cn/state/outPortal/moreCodex.action?fileDownLoadInfo.fileType=0

免费备案服务的主要工作是:将客户提供的备案资料,提交到网站接入商备案系统,并协助接入商进行网站负责人照片采集工作。待接入商以及通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协助客户将备案号放置在网站上。客户资料有变更时并将变更资料提供我司,我司负责在备案信息中做相应修改。

在我司建站未备案的客户,请尽快联系我司办理备案,因未备案或备案失败而引起的网站关闭或其他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负。备案专线:0898-66525222


备案资料要求: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领第33号)第七条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但在日常的备案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很多网站主办者填报或接入服务商代为填报的备案信息存在很多明显不真实和不规范的问题。为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现进一步明确备案信息填报的有关要求。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备案信息,电信管理部门将不予备案通过。

一、总体原则 

(一) 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 各项备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准确; 
(三) 备案信息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合理; 
(四) 前置审批项目应有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应批复证明; 
(五) 专项审批项目(如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六) 网站负责人需到接入商处配合进行网站负责人照片采集工作。
(七) 向接入商索要《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填写网站主办者填写的项目,并签字后交给接入商。
(八)主办单位或个人有效期内的证件复印件以及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具体标准

(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 
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以网站名称信息代替网站主办者信息。 
(二)主办单位性质 :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及号码: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应填写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等非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或非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四)证件住所:主办单位有效证件登记的详细地址。
(五)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与网站主办者性质等信息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为个人。 
(六)主办单位通信地址: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例如,农村单位应详细填写到村,城镇单位应填写到街道门牌号或信箱号。
(七)主办单位负责人姓名: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不得填报“王先生”、“李小姐”、“个人”或者加带数字或字母的姓名等明显不真实的姓名。
(八)主办单位负责人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或护照及相应号码
(九)主办单位负责人办公电话:号码应格式标准、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出现“010-00000000”等明显不真实的联系方式。
(十)主办单位负责人手机号码:号码应格式标准、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出现“13800000000”等明显不真实的联系方式。
(十一)主办单位负责人电子邮箱地址:可以收到邮件的常用电子信箱。
(十二)网站名称:应与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取得情况对应一致,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如未经新闻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的,不得以“新闻网”命名;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的,不得以“论坛”命名。  应与其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的网站,不得以“某某有限公司”等与其主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授权机构的网站,不得以“某某市人民政府”、“某某监察”等公共事务关键字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国家级单位的网站,不得以“中国”等字头命名。 
(十三)网站负责人姓名: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不得填报“王先生”、“李小姐”、“个人”或者加带数字或字母的姓名等明显不真实的姓名。并与接入商采集的网站负责人照片为同一人。  
(十四)网站负责人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或护照及相应号码
(十五) 网站负责人办公电话:号码应格式标准、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出现“010-00000000”等明显不真实的联系方式。
(十六) 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号码应格式标准、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出现“13800000000”等明显不真实的联系方式。
(十七)网站负责人电子邮箱地址:可以收到邮件的常用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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